一個非常精彩的影片檔,您一定要仔細看喔!
2010082718:15:19
2010082718:15:19
2010082718:15:19
2010082718:15:19
2010082718:15:19
2010082718:15:19

協會簡介
        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是在台灣境內唯一以“健康食品”為名存在的全國性 社會團體。自1987年創會以來,歷經台灣在保健用、食品市場,從崛起、輝煌到百家爭鳴,以至於“健康食品管理法”實施之後造成的業界恐慌及重整。

        協會到底是為什麼存在的?這是每一個協會工作人員不斷的在鞭策自己的問題。對於從事保健用食品的業者而言,不論是進口商、出口商、製造工廠或銷售業者,協會可以提供各項法規、市場資訊及國內外商品發展的概況,同時協會又可以為業者相互之間作媒合及調解。

        對於有興趣進入保健用、食品市場的業者及消費者而言,本協會可以提供各項專業資訊、優良會員公司及商品介紹,並且可以透過本網站的雙向溝通,省去業者及消費者尋找商品的時間浪費及被欺騙的風險。

        當然協會的未來應該要比現在更好,所以我們希望有更多對保健用食品有興趣的社會人士加入。如果您是公司,可以加入我們的團體會員;如果您是個人,不論您是產、官、學界的專業人士,或者是保健用食品的消費者,我們都歡迎您成為我們的個人會員。 

       最後,在此感謝您蒞臨本站瀏覽,並請您告訴我們,您希望協會為您做些什麼?
協會會務

壹、衛生法令的傳達
        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替國內健康食品業者及衛生主管機關之間構築一個非商業化色彩的橋樑,透過協會與主管機關間的交涉與溝通,讓法規明朗化、合理化、同時迅速而正確的傳達給每一個會員。

貳、健康食品產業資訊的流通
        藉著協會對於相關資訊的收集,希望逐步建立屬於台灣自行發展出來的健康食品市場全程規劃,包含研發、原料提煉、劑型生產及包裝設計,並幫助會員達到產業升級的目的。

參、國內外相關組織的往來
        本會和國內外相關學術機構及法人組織均保持定期與不定期雙向交流。
  這些組織有:
     ● 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 財團法人日本健康營養食品協會
  ● 全日本健康自然食品協會

肆、學術講座與會員聯誼
        本會為增進會員對相關學術專業及國民健康知識的了解,經常性舉辦「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學術講座」,邀請國內著名學者及主管官員做專題演講,並於每季出版「中華民國健康協會會訊」,同時安排會員聯誼與出國考察訪問。

組織架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全體國民之身心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必要時得設分級組織,其名稱訂為「○○省○○市健康食品協會」或「○○省○○縣(市)○○市○○區健康食品協會」。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健康食品同業資訊交換事項。

二、關於健康食品品質提昇事項。

三、關於健康食品消費者資訊之提供事項。

四、關於健康食品協會刊物事項。

五、關於健康食品展覽事項。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二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且對健康食品有興趣者,由會員推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從事健康食品及相關業務之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協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二人,以行使權利。團體會員資格消失後,其代表人得申請轉為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生效,且不需再繳入會費。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會員代表)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一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由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其欠繳會費二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即視同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個人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可擁有二權,但被選舉權為一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百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辨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而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卅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三、000元。

(二)團體會員六、000元。(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  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三、000元。

(二)團體會員六、000元。(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元月底前繳交)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他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內社字第   函准予備查。

未來展望
        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成立至今,已進入第19年;我們眼看台灣的保健食品市場,由沒沒無聞、異軍突起,到百家爭鳴、群雄並列,消費者由排斥,逐漸接受到變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身為業界的一分子,歷經這樣的過程,我們是感到欣慰的。 

        然而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及消費者知識的提昇,乃至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衝擊,台灣的保健食品市場將變得更多元化及國際化。協會作為業界的輔導者,所以,展望未來,協會的工作目標將是希望藉著整個組織的努力,將本地的業者帶向國際,由兩岸之地到東南亞,再擴展至全球的華人市場,所以本網站的建置,是積極經營的第一步。

        接著我們會更密切的與台灣境外的相關社會團體互動與交流,藉著交換市場經驗、情報與人員的互訪,並嘗試共同舉辦商品展覽及學術講座以加深彼此的關係,並協助會員開闢合作的渠道與機會,各位將會在本網站上看到這些進展與消息。

        協會是屬於大家的園地,需要大家一起來耕耘,協會做的好的,請您告訴您的朋友,協會做的不好的,請您告訴我們。展望未來,祈盼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協會能在全民健康發展上,給予會員及消費大眾全方位的協助,包括傳達均衡飲食及保健的知識、釐清攝取健康食品的正確觀念、推動銷售業者技職教育、朝向專業品管鑑定方向努力。
 
       最後,在此感謝您蒞臨本站瀏覽,並請您告訴我們,您希望協會為您做些什麼?
協會會訊

關於我們 加盟原則 安全政策宣告 隱私權政策 廣告刊登 網站地圖 法律平台責任聲明 回首頁
  會址 : 台北市104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54號10樓    Tel : +886-2-7701-6696 .Fax : +886-2-2581-6936      E-MAIL : hfa9093@ms72.hinet.net
◎本網站內容版權歸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所有,未經本會同意不得轉載;本網頁各鍊結標題及鍊結內容歸原權利人所有◎
 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購物商城•「健康便利網」.網址 : www.hm168.tw       
   閱讀軟體下載   本站適用 IE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 : 1024 * 768    最近更新: